協會簡介詳情>
山東省會展業協會(原山東國際展覽業協會)成立于2002年2月,是由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會議、展覽、節慶活動及相關業務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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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本地政策規定和山東省會展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自律公約。
第二條 宗旨。為促進山東會展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維護會展市場秩序,保護行業共同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政府有關部門和山東省會展業協會的指導支持下,以建立會展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為根本宗旨。
第三條 適用范圍。山東省會展業協會的所有成員單位和個人都應帶頭遵守本自律公約。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與會議展覽業有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也應自覺遵守本自律公約。
第四條 山東省會展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自律公約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明經營,合法承辦會展活動
第五條 提高行業企業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水平,執行并自覺規范行業經營、服務管理行為。
第六條 自覺維護會展行業形象,不得以弄虛作假、欺詐瞞騙等手段侵犯參展商、采購商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條 加強行業企業間的團結、協作、交流,反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不道德行為。
第八條 自覺維護會展市場秩序,堅決制止不正當競爭和違規經營行為。
第九條 不得以不正當手段侵犯同行利益、商業機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詆毀同行企業。
第十條 企業宣傳、會展活動廣告應真實、合法,不得進行虛假、誤導、詆毀性宣傳。
第十一條 行業內企業應自覺接受協會的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發生矛盾和問題時,可由協會負責協商解決。
第三章 辦展約定
第十二條 展覽舉辦單位必須具備展覽經營資格和相應的資質,具有固定辦公場所、一定數量的辦展人才和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 凡需要邀請主辦、承辦、協辦、支持單位的應事前向有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不得冒名侵權;申請獲批準后方可對外進行宣傳、招商、招展。
第十四條 申辦同類型題材展會,該題材尚未在本省內舉辦過,同等條件下,原則上先申請者獲得優先舉辦權,同時申請的,通過競標或評審的方式決定舉辦權。申辦舊題材展會,該題材曾在本省內舉辦過或與已辦過的展會題材同類的,如展期發生矛盾,則上一屆已經在本省成功舉辦過該展覽(指通過各級會展辦、工商部門、協會評估認定為成功展會)的申辦單位具有優先權。申辦同類型題材展會,展期應前后相隔三個月以上。提倡并鼓勵同類題材展會聯合舉辦。
第十五條 鼓勵會展企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不斷開拓新的展覽項目,提倡舉辦專業展會,堅持保護品牌展會,扶持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
第十六條 舉辦會展的組織機構應與會展各類服務機構簽定服務項目合同,提高會展質量,避免會展服務企業的惡性競爭,營造良性、互利的會展環境。
第十七條 會展承辦單位有義務對所辦展會情況向協會提供書面總結。
第四章 監督與執行
第十八條 協會依據本自律公約要求,每年對各會展單位進行綜合評估,對誠信守法,文明經營,取得社會和經濟效益,遵守公約的會員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和進行社會宣傳,樹立行業典范,弘揚正氣。
第十九條 為維護本公約的嚴肅性,對有嚴重違反本公約情況,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害的單位,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新聞媒體曝光、取消會員資格、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取消其一至二年辦展資格等的處罰;對觸犯法律法規的將依法交由執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公約解釋權屬山東省會展業協會。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
